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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2-10-24    作者:陈敏律师
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如无其他新规定,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等规定,计算各类民事侵权案件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在本标准公布前本年度已审结的一审或二审案件,如适用了2010年度统计数据的,二审或再审不再作调整。
 
  "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等数据尚须有关部门核发(另文下发)。在相关数据下发前,"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参照适用《广东省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序号
项目
标准
说明

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计划单列市
深圳
36505.04
 
经济特区
珠海
28731.00
汕头
17473.89
一般地区
26897.4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371.70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计划单列市
深圳
24080.03
 
经济特区
珠海
21162.00
汕头
15746.22
一般地区
20251.82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725.60
 

城镇、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划单列市
深圳
79734
 
经济特区
珠海
65945
汕头
32592
一般地区
55684

住宿费(/)
150
 

伙食补助费(/)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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