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部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
办事条件:
1、公司出现解散的法定事由;
2、依法成立清算组;
3、至少在报纸上登载注销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已满90天 4、清算组制定清算报告,且清算报告经确认。
提交文件:
1、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大会或者清算主管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公司《企业法人》正、副本。
办事程序:
1、公司备齐文件后,由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经办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领取《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