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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发布日期:2012-10-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协议离婚的缺点
 
  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且有通过诉讼被法院判决无效或被撤销可能,并且在适用范围受到一定限制。
 
  二、什么是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严格意义上来讲仍属于诉讼离婚的范畴。即夫妻双方在达成统一的离婚意向并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合法处理后,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
 
  三、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的适用范围
 
  1、双方均为北京户籍的,可由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为北京的,以北京一方为被告
 
  在双方能达成离婚意向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基于便利、快捷、省钱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一方为外地的一般作为原告,另一方作为被告。
 
  3、双方均为外地人的情况下,如何在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证明的是对方(被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而不是证明自己(原告)在北京居住满一年。证明在北京居住满一年的证据主要有:《暂住证》,一般情况下,只要暂住证上载明的时间能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即可,但对于初次办理《暂住证》者,则很难达到居住满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证明目的,除非上面明确显示了来京日期。有的区法院关于外地人在北京起诉离婚立案的时候把关比较严,比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除要求出具《暂住证》外还需要出具在北京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注意:这里强调的是1、连续;2、居住;3、满一年。意思很明确:被告方有可能在北京办理了《暂住证》后离开。所以需要辅之以小区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被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购房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等。
 
  四、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所需要的时间
 
  北京各区的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离婚的,一般都采用诉前调解程序,快的话,当天就能出具调解书。如果走正式的调解程序一般是在7天到30天左右,影响案件快慢的因素主要是法院案件量的多少。
 
  五、法院调解离婚所需要的资料
 
  1、双方之间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如果涉外的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及认证手续,涉及港澳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3、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双方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4、民事起诉状。在民事起诉状中说明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其他的与一般民事起诉状相同。
 
  5、财产分割协议。
 
  六、在法院办理协议(调解)离婚的弊端
 
  1、有的区法院在诉前调解的《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明双方就财产、债务的分割及处理意见,容易为当事人发生争执留下隐患。
 
  2、费用较高。
 
  就诉前调解离婚而言,各区法院掌握的标准并不相同,有的按件来收取,每件35元至75元不等,有的则按标的的比例来收取。如果不走法院的诉前调解程序,而按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情况下,诉讼费一般按下列标准收取: 20074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时间不确定。
 
  如果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的话,一般当天就能出具《离婚证》,而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程序的时间,快则一天,慢的话,可能会拖延至30天以内,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七、民事起诉书(已达成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某某,男,1965824日出生,护照号:42206xxxx,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XXX号院XX号楼XXX号。电话: 186011xxxxx13661058044(律师转)
 
  代理人:王秀全、郭万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75426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XXX号院XX号楼XXX号。电话:139107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在03年相识后于200481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就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为解除双方的痛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八、民事调解书范本(涉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朝民初字第02XX
 
  原告蒋某,男,19XXXX日出生,加拿大国籍,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XXX号院XX号楼XXXX号。
 
  委托代理人:王秀全、郭万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女,19XXX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XXX号院XX号楼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某(以下简称被告)2003623日于香港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均称无子女。经查,双方当事人于20071222日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对双方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对于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房屋一处及股票代码为XXXX“峥嵘岁月”股票四百七十万股的处理,双方当事人亦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于其他共同财产、存款均不需要法院处理,双方自行按照《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另,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准予原告江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XXX号院五号楼XXXX号房屋,
  归原告江某所有,被告张某某于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协助原告江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
 
  3、现在被告张某某名下的股票代码为XXXX“峥嵘岁月”共计
 
  四百七十万股,归原告江某所有,被告张某某协助原告江某办理该股票的出售及资金存取事宜。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某某
 
  二00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院印)
 
  书记员 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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