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停薪留职协议
申诉人:冯某,某市探矿机械厂职工。 被诉人:某市探矿机械厂。
申诉人因厂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冯某表示不满时,对冯某作出辞退决定,冯某不服。遂上诉。
l993年12月25日,某市探矿机械厂职工冯某某与厂部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协议,协议规定冯某某每月向厂方缴纳劳动保险金50元,冯某某于1994年1月14日缴纳上半年300元劳动保险金后,厂方于1994年7月14日单方面通知"下半年按厂里新规定办理,按每月100元缴纳。"冯以厂方擅自调整违约拒不按新标准缴纳。一年协议期满前,冯找厂方劳资科长刘某某,表示愿意按厂方100元"标准"上交下半年600元,并请求技此标准续订停薪留职协议,刘某某当即提出要续订可以,但要以150元/月标准补交下半年劳动保险金900元,并一次性交纳续订停薪留职一年期间1800元劳动保险金,冯当即提出前几年厂万错扣款项相抵销,刘某某立即申明,这是两码事,由于意见不统一,冯某一直未办理续订停薪留职协议手续,也未交纳劳动保险金。1995年6月间,冯去厂劳资科,被告知厂方对其处理的意见是给时间自己联系单位外调,冯在联系一段时间没有结果时,厂方又允诺其继续联系。就在冯某某继续联系外调时,在当地1995年11月12日的报纸上看到厂部刊登一则启事:限冯在见报7月日内回厂办理有关手续,否则除名,冯见报后第三天回厂,被要求写检讨,冯在写出书面检讨后,厂部于l 995年11月5日对冯某某作出辞退处理,认定冯某某连续旷工10个多月,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作出辞退处理,并从1995年11月生效。辞退文件并末当即送达,而是在事隔三、四个月后才塞进冯所在厂宿舍房门内。冯某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人称厂方在停薪留职协议期内单方擅自调整劳动保险金,纯属厂方"土"政策,在法律上是-种违法行为;厂方清理财务四年后,申诉人要求清退错扣本人款项合理合法;申诉人已在见报后三天内回厂报到;旷工事实认定不合理,申诉人是办停薪留职手续后离开单位,只是后来单位不遵守协议而发生争议,导致厂方安排外出联系外调,未上班实属有正当理由;辞退文件辞退生效在前,决定与行文日期在后,送达竟然在相隔4个月后,事先未与本人见面,事后又不通知本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诉要求仲裁庭依法撤销辞退处理决定。被诉人某某市探矿机械厂答辩认为:厂部根据厂长办公会议决定调高劳动保险金是正当的,申诉人以此为借口。拒不缴纳是违约行为;申诉人在停薪留职协议期满后十个月不回厂上班,不论是按国家停薪留职规定还是厂里的规章制度,都是旷工行为,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旷工15天(累计30天)者予以开除,念其在厂工作几十年,才做辞退处理,并同意如本人申请,可作自动离职处理。
[案情分析] 冯某某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合向,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就应当承坦违约责任。厂方在停薪留职协议期间单方调整协议内容,是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单位在协议期间违约变更协议内容后,拒不改正,相反却在冯某某同意其变更内容时又再次变更到150元/月,于法无据,由此造成冯某某未按时补缴下半年劳动保险金和协议期满后正常上班,主要原因责任在用人单位,特别是同意冯某某自行联系单位外调的情况下登报限期回厂报到,而冯某某又按期回厂时,竟然又作出辞退处理,是没有道理的。
第三,违纪辞退应适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①,而对职工旷工行为应适用除名处理,何况《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正是因旷工而作除名处理,并非针对违纪而辞退,厂方的辞退决定实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再加上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既不同职工见面,也不征求工会意见,更谈不上批评教育,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案情结果] 仲裁庭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公开开庭审理,多次主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裁决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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