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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在禁忌岗位上劳动要受法律的制裁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某有色金属冶炼厂职工王某一胎生下两个婴儿。休完产假后,被厂方安排到产前工作过的炼铅车间上班。王某同其他人一样三班倒,经常上夜班,有时还要加班加点。她多次要求厂方安排其到劳动强度比较轻、不用上夜班的工作岗位工作,但遭拒绝。5个月之后,王某的两个婴儿同时患病被送进医院治疗,确诊铅中毒,系王某的乳汁中含铅量过高所致,虽经医院治疗,但仍留下后遗症。同时,经检查,王某的身体健康也受到较大程度的损害。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是关于女职工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①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②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③全身拌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锻造等。女职工哺乳期禁止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其目的是保证哺乳女职工有丰富的质量好的乳汁喂养婴儿,以防乳汁含毒,损害婴儿健康。?本案中,劳动监察机构对有色金属冶炼厂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有色金属冶炼厂的行为严重侵害女职工王某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


[案情结果]   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有色金属冶炼厂一名职工的举报及时派人到该厂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①有色金属冶炼厂在两天之内调换王某的工作岗位,保证其不再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及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②厂方给王某及其婴儿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③工厂应尽快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妥善解决王某在哺乳、照顾婴儿等方面的困难。④工厂在一周之内采取措施,使炼铅车间的铅烟、铅尘等有害物质浓度降低到国家卫生标准之内。同时,还对该厂进行了经济处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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