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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律师谈无因管理案例8
发布日期:2012-10-20    作者:孙海军律师
安阳律师谈无因管理案例8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了安阳律师孙海军来到我们“社会与法”节目做客。律师今天你给我们带来什么案例呢?
安阳律师:主持人好,听众朋友大家好,非常荣幸再次来到“社会与法”节目与主持人及听众朋友们进行交流。今天,我想给听众朋友们交流一个无因管理方面的案例,下面请主持人就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
主持人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律师,刚才你提到这是无因管理的案件,那么在法律上什么叫无因管理呢?
安阳律师: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所进行的管理或服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受益
主持人:那么如果成立无因管理会有什么后果呢?
安阳律师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其主要内容是,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主持人:那么具体到本案中有那些争议的观点呢
安阳律师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无因管理。因此,被告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并存在过错,据此认为:这种行为违反原告本意,且又不利于原告,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应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那么,律师首先请您分析一下这个案件吧!
安阳律师分析本案,首先应当考查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在本案中,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和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同时存在,因为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以侵权行为都是应受法律禁止的非法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形下,自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尽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通过以上分析就可以得知一个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所以本案要么成立无因管理要么成立侵权。而不能同时成立无因管理和侵权。
主持人:那么,律师你认同哪种观点呢:
安阳律师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我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根据可以从三方面分析
主持人:这三方面是否就是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呢?
安阳律师:是的,这三方面分别是第一、管理人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第二、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第三、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原告从事管理行为
主持人:那么请律师结合本案就您谈到的这三方面分析一下本案为什么构成无因管理的。
安阳律师:好的,从第一点来说被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事务包含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包括处理、管理、保存、改良及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等,只要是有利于避免他人损失,或有利于他人的行为,都属于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当然,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必须明确认识到:他所管理的事务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否则,不成立无因管理。从本案来看,被告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其搬下楼,被告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原告提供帮助的行为,且被告明确意识到他是在为原告提供帮助,所以,可以认定被告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
主持人:恩,那么,看来本案被告实施了管理原告事务的行为,那么第二点来说,原告也符合无因管理的条件吗
安阳律师第二点是管理人具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此处所说的利益,既包括通过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取得一定利益,也包括因管理人的行为使本人避免一定损失。所谓具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就是指管理人意识到他是在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服务,从管理或服务中最终所产生的利益,将属于他人,而非属于自己。从本案来看,被告担心原告花遭受雨淋,不是为了故意毁损花盆或者将其窃为己有,也不是为了通过搬运行为而向原告索赔,尽管被告在搬运第三个盆花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造成其避免的损失小于其不慎造成的损失,亦不能否认被告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本案中的被告所实施的管理行为,尽管造成了原告一定的损失,但不能认为被告不具有为原告谋利的意思,也不能认为被告的行为完全违反原告的意思。因此本案被告具有管理原告利益的意思。
主持人:这么说本案被告具有为原告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那么第三点也请律师分析一下吧。
安阳律师:好的,第三点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从事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说来,就是指管理人不具有法定和约定义务为人利益从事管理行为。从本案来看,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着约定,由被告负责照看原告的花盆,则被告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负有管理的义务,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由于双方事先并无任何约定,这样原告从事管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主持人另外本案被告摔坏了原告名贵,这一行为被告是否具有过错呢
安阳律师原告不慎将花盆摔坏确实具有一定的过失,从本案来看,被告搬运花盆之前,因不能与原告及时取得联系,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其搬运花盆的意见,而大雨即将来临,原告的花盆确实处于即将遭受寸淋的紧急状况下,在此情况下,被告从事管理行为只要不具有重大过失,即使造成损害,不应认为侵权。被告搬运花盆过程中不慎扭伤了脚,不能表明其未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本案被告不具有重大过失,因此被告虽有过失但不构成侵权。
主持人:恩,通过律师分析我们明白了为什么本案构成是无因管理。
那么本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成立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主持人:通过本案,给我们带来那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我想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听众朋友们无因管理是合法的,是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可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弘扬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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