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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及其需要具备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之前,如果经过思考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决正确,或者在此期间,作出原裁决的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了裁决,原告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表示同意,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允许,应在审查之后,用裁定方式决定。
 
  被允许撤诉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撤诉的人,必须是原告本人或者是经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撤诉必须是出于自愿。
 
  (3)撤诉必须是在本案宣判以前提出。
 
  (4)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规避法律,逃避法律制裁,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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