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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与开发商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10-19    作者:王红影律师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房屋买卖中发生纠纷的,其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那么在诉讼时效过后他将丧失这一请求权利,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然而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是有条件的,权利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请求法院保护,法院才予以保护,否则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需要说明的是,诉讼时效过后,权利人虽然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但是权利人的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权利人只是丧失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人民法院不再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所以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的义务虽存在,但其责任消灭。但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属于有法律原因的履行,不论义务人履行时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有权接受该履行。权利人接受义务人的履行均不属于不当得利,义务人事后也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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