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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流程与规范
发布日期:2012-10-18    作者:任丽丽律师
 
一、车辆技术性能检验
(一)流程
委托检验,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检验结果告知当事各方—→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向交警支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交警支队组织技术人员重新鉴定—→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二)操作规范
1、检验目的:鉴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是否合格,鉴定是否机械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确认车辆技术性能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2、需要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验的交通事故:
(1)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
(3)可能由于车辆机械原因诱发的交通事故;
(4)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的事故。
3、需要检验的技术性能项目:
(1)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检验车辆的制动系统;
(2)在夜间或转弯、变道、倒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检验灯光照明系统;
(3)其他情况下需要检验的项目由办案民警确定并经大队交管股领导批准后进行。
4、对于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应当在撤除事故现场后24小时内开始检验、鉴定,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48小时。
5、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填写《委托书》,委托专业技术检验单位负责检验;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由交警大队考验员负责检验。
6、检验时,交警大队应通知当事各方到场见证。
7、检验、鉴定完毕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对于已足额交付事故责任保证金和抢救医疗费用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暂扣车辆。
8、当事人对检验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书起7日内可以向交警支队提出车辆技术重新鉴定申请。
9、交警支队受理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申请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肇事车辆进行重新鉴定,并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通知当事各方。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流程
审查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分析因果关系—→提出责任认定意见—→集体研究,综合评断—→初步认定事故责任—→上报审批—→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操作规范
1、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定责;
(2)因果关系原则。
2、责任认定的程序:
(1)综合研究审核材料。办案人员对全部事故证据材料统一审查:一是看证据文书是否已按规定形成;二是看证据材料是否收集齐全;三是审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四是审查各证据间有无矛盾,有矛盾的,应就矛盾点继续展开调查,确实无法查实的,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来源、证据种类等综合分析,确定其证明力;
(2)根据当事各方的违章行为和作用大小,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①分析当事人的交通行为,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当事方的违章行为;
②分析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当事方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
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认定当事方所负责任的大小,进而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3)召开事故讨论分析会,集体研究,综合评断:
①办案人员应介绍事故情况、案件调查经过和责任认定的意见,介绍中应重点论述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②责任认定经事故处理部门集体讨论后,将各种意见记录在案,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讨论审批表》,送本级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审批,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除外。
(4)经领导审批作出责任认定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责任认定的时限: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2)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延期申请表》并报上一级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延长期限可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4、责任认定的审批
(1)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大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中队的主管领导审批;
(2)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由地市级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审批;但经地、市公安局批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可以由县(市、区)交警大队主管领导审批。
5、交通事故责任推定的有关规定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运用这一条时应注意,虽然当事人具有逃逸或者故意破坏、毁灭证据的行为,但还不能就此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还要看被破坏的现场和证据能否据以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能够按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被认定的,还应当根据证据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在经过上述工作,确实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才能推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这里所称的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有报案能力的情况下,不报案,进行私下了结,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在未达成“私了”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由于其他可以克服的原因而没有尽力克服,不及时报案,报案后交通事故现场的有关证据已经消灭。但是,上述各种情况中,如果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仍然能够按照第1 7、18条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的,就不适用推定的方法。
三、宣布责任认定
(一)流程
预约当事各方—→做好责任认定分析会议记录—→宣布责任认定—→送交各方当事人
(二)操作规范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好后,预约当事各方准时到事故处理部门参加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记录通知时间及接电话的人员。如果无法用电话联系,则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用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允许当事各方3人参加,其他人员可申请旁听;
2、召开责任认定分析会议前,做好签到登记工作,宣布会场纪律。向当事各方宣布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时,出具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材料,告知作出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围绕当事人或死者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当事各方,同时办好送达手续,注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如果不服该责任认定,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责任重新认定。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将原因进行记录,并以挂号信邮寄送达;
3、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签字同意,或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没有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则责任认定即为生效;
4、出示证人证言时,应注意对证人个人隐私的保密工作;
5、对于有律师介入的交通事故,可以出示上述证据材料供其查阅。
四、车物损失鉴定和重新鉴定
(一)流程
(现场勘查取证组)委托鉴定中心进行评估—→评估(重新鉴定、评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
(二)操作规范
1、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民警应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委托书》,委托价格事务所对车辆进行价格损失鉴定;
2、在鉴定前,应当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参加,涉及保险车辆时,可通知保险公司参加;
3、车物损失鉴定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修复费用为准,不能修复的,经鉴定计价,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由价格事务所作出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经交警部门确认,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上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生效;
4、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的价格鉴定,轻微、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后3天内作出鉴定结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后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情况特殊的,经交警大队批准后,可延期7天;重新鉴定的,应当在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5、损失计算
(1)对必须经过检测或拆卸后才能确定是否损坏的零部件,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表》上注明“该部件隐损待查”字样;经拆卸检测后,确属损坏的,应当及时给予增补;
(2)车损金额的计算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确定需要更换的零部件,一律按照有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符合质量标准的零部件作为更换件;
②汽车零部件价格按照省市汽配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③对少数本地市场无法采购的零部件,按照购买地价格加上适当运输费用确定;
④修理工时费等项目按照本地中等标准计算;
⑤对被损坏的车载物品,应当首先明确物品受损前的新旧程度,依据市场同类、同质物品中等价格评估被损部分;
⑥路旁的经济作物、水产品等按照市场价格确定其预期收益;
⑦房屋和道路设施,按照其所需的维修费用来确定损失;
五、伤残评定
(一)流程
受理—→评定—→宣布评定结果;
(二)操作规范
1、伤残评定申请人资格:因交通事故造成受伤致残的人员在治疗终结后方可提出伤残评定申请。对治疗终结时间意见不一致时,交警部门的伤残评定机构有权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2、申请伤残评定的时限:自治疗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
3、交警大队在接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伤残评定书面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向伤者发出《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4、伤者持《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指定的地点接受“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小组”的检查和评定,并同时递交如下材料:
(1)《伤残评定预约通知书》
(2)医院病历复印件或医院详细病程介绍
(3)必要的相关医院辅助检查结果。
对材料不全的,评定人有权拒绝评定,待当事人备齐材料后,再行评定。
5、评定人将根据检查的结果和医院材料,在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结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
6、评定人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法医师以上职称;
(2)有伤残评定知识和经验的事故处理人员。
六、损害赔偿调解
(一)流程
预约当事各方→组织当事务方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制作调解记录→达成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未达协议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操作规范
1、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规定
(1)调解参加人:
①交通事故当事人;
②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③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④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2)调解期限: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重大以上复杂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的,由交警大队填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延期申请表》报交警支队领导审批后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损失确定之日起开始。
治疗终结的证明由伤者所在医疗单位出具,若医疗单位拒绝出具或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提交伤残评定机构对交通事故伤者是否达到临床治疗终结进行鉴定。
(3)调解的条件
必须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确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后才能进行。
(4)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人员
①交通事故责任者;
②驾驶员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垫付;
③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5)调解的次数:在法定期限内,共调解两次。
①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②调解中,当事方变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6)损害赔偿的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2、损害赔偿调解的一般步骤
(1)调解前,办案人员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确定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②审查批准调解参加人。即在调解前,审查各方调解参加人的资格。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③了解各方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和意见,弄清楚赔偿纠纷的焦点所在,保证调解的顺利进行。
(2)办案人员预约当事各方准时到事故处理部门参加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记录预约情况。如果无法联系,则按规定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后用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任何当事方参加调解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3)办案人员开始调解前,介绍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与当事人的关系,其他参加人员的情况等。以上基本情况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记录上亲自填写清楚。
(4)办案民警向当事人介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调解的有关规定并详细介绍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的项目、赔偿数额,必要时,应出示相应的单据和有关材料。但对赔偿的项目、数额、计算方法、赔偿比例,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
(5)经调解双方意见一致,达成协议的,事故办案人员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捺手印,送交各方当事人同时办理送达手续。
(6)交接赔偿款项时,应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各方当事人应当面交接,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款项。
(7)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经两次正式调解,双方意见不一致,无法达成协议时,事故办案人员宣布调解终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办好送达手续。
七、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一)流程
受理—→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移交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二)操作规范
I、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的资格:当事人或死者的直系亲属,当事人本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为申请人;有权申请的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2、申请责任重新认定的时限:自接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当事人在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须持有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递交代理人、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事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的,应递交死者户口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或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
对于在法定时限内以邮寄方式递交的重新认定申请书,应先予受理,再通知申请人补交其他材料。
4、办案民警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审查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受理通知书》;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开具并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当事人5日内补正。超过法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5、交警支队交管(法制)科在受理申请后通知原办案单位在五日内移交案卷至交警支队,三十天内进行重新调查并提出责任重新认定的意见,提交集体讨论。
办案人员综合集体讨论意见,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内部审批表》,报主管支队领导审批。
6、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退还原办案单位宣布重新认定结论。
八、吊销驾驶证的听证
(一)流程
告知—→听证通知—→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二)操作规范
1、听证的适用条件:
(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事故责任者要求听证。
2、听证的一般要求:
(1)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公开、公正。
(2)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①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②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或鉴定人;
③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决定举行听证会的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决定。
(3)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4)听证的时限:除延期听证、中止听证外,听证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3、听证主持、书记人员组成
(1)听证主持人:应由在支队从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3年以上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人数一名。
(2)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人数1名以上4名以下。
(3)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人数一名。
(4)听证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
其中,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②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③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⑤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⑥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4、听证参加人组成
(1)案件调查人员;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3)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4)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其他有关的人员。
5、听证的一般步骤:
(1)交警大队认定应给予交通事故当事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前,要调查取证,填写处罚审批表,由大队长审批后,3日内将当事人证件、调查材料、证据连同审批表送支队交管(法制)科。支队领导审批后,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交管(法制)科负责登记并填写《听证告知书》,由大队交管股或事故处理大队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支队交管(法制)科提出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支队受理听证后,应进行下列工作:
①责成承办案件的大队,在3日内将行政处罚认定的主要违章事实、证据的复印件、照片以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移送支队交管科。
②支队交管科接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在3日内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确定听证主持人。
③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将听证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④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内前,公告听证案件的案由、当事人姓名、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
(4)听证会举行前,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纪律。听证会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5)听证会调查阶段
①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章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吊销驾驶证建议,展示证据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向听证会出示物证,宣读书证,让当事人辨认、质证,凡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未到会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宣读;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②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向当事人提问。
③当事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提问;当事人的代理人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
④听证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提问。
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对于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听证会辩论阶段,在听证主持人的组织下,双方可以发表意见并互相辩论。
(7)听证会的全部过程中,由书记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前交给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会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后,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告交警支队主管领导。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
(9)支队主管领导应根据《听证报告书》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吊销或不吊销驾驶证的决定。
6、听证的延期:听证应当按期举行,但因特殊情况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由支队决定是否批准。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中止听证,待情形消除后,再恢复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4)出现其他需要中止听证情形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支队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通知均不参加听证的;
(3)出现其他需要终止听证情形的。
九、伤残重新评定
(一)流程
提出申请—→评定—→宣布评定结果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车辆驾驶人中任何一方对初次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重新评定的书面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后,符合伤残重新评定条件的,应受理其申请;
3、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伤残评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关医院检查证明、病历),对其进行法医临床检验,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结论。
4、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伤残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重新评定,造成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无法作出伤残评定结论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机构可作出不能评定伤残等级的结论;赔偿调解时,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不再计入赔偿项目。
十、简易程序
(一)流程
现场快速处理—→移交《记录表》存根及有关证件—→责任认定—→处罚—→调解
(二)操作规范:
1、适用范围:
凡造成车物损失或人员轻微伤的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简易程序:
(1)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没有争议的;
(2)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虽有争议,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2、人员要求:
(1)交通执勤民警须经地级市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3、一般要求:
(1)民警到达现场后,要迅速查明案情,对于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快速处理现场(即填写《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必要时进行现场概览照相),尽快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2)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仅造成车物损失的轻微、一般事故,当事人愿意当场解决且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的,民警可以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并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可当场发还事故车辆、证件;达成协议但未当场履行的,发还事故车辆、暂扣证件,待全部履行后,发还证件。
(3)对于不符合上述第(2)条情形的,应当按照下面步骤处理:
①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即填写《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表》,必要时进行观场概览照相;
②暂扣事故有关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凭证》有效期只限于3天,如因事故处理需要延期的,办案人员应当予以办理延期手续;
③暂扣的车辆送到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办案单位对事故车辆、物品进行损失鉴定;
④执勤民警完成执勤任务后,将《记录表》存根及有关的证、照交回单位,由事故处理部门的办案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⑤当事人持《记录表》前来的,事故处理部门办案人员予以办理事故责任认定、处罚、损害赔偿调解。
(4)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处罚的,按照规定从轻处罚。
(5)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办结。
十一、暂扣车辆、物品、证件的发还
(一)流程
通知当事人领回暂扣车辆、物品、证件—→办理车辆、物品、证件的发还手续
(二)操作规范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的,在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发还;
2、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没有按要求缴纳事故责任保证金或者预付抢救治疗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上述人员按要求缴纳了事故责任保证金和预付抢救治疗费后,应当立即归还;
3、交通事故处理结案后,交警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放还车辆和行驶证,但法律规定可以继续扣留事故车辆的情形除外;
4、车辆暂扣期满后,交警部门应通知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领回被暂扣的车辆;
5、办理车辆放行时,应当根据上述1—3条不同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1)预付费、保证金收据(需收缴保证金或缴纳医疗抢救费用;
(2)车辆技术鉴定书(需检验鉴定);
(3)车物损失鉴定书(表)(需检验鉴定);
(4)损害赔偿调解书(处理结案)。
6、发还暂扣车辆的,应当填写车辆放行凭证,呈交管股(或事故中队)领导审核签名后交当事人到车辆停放地领取车辆;发还暂扣物品、证件的,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7、当事人全部领回暂扣的车辆、物品、证件的,应当收回《强制措施凭证》。
十二、保证金支付
(一)流程
当事人提出申请—→审查—→提出支付保证金意见—→呈批开具支付保证金通知书—→有关权利人到指定银行提款
(二)操作规范
1、步骤
(1)当事人提出支付保证金申请的,应提供有关材料,事故处理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关事由、材料,审查无误的,填写《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审批表》,上报交管股(或事故中队)及大队主管领导审批;
(2)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权利人持审批件、保证金存折收据、身份证等材料到交警大队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3)办理支付手续时,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有关审批件、身份证件、保证金存折收据等材料,核准无误后,按领导意见填写《支付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通知书》,收回保证金存折收据,将《通知书》、保证金存折一并交给有关权利人,有关权利人持保证金存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领取保证金。
2、一般要求
(1)支付保证金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②案件结案;
③案件终结,并达到一定期限。
(2)当事人提出支付保证金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①申请先予执行的,应提供法院先予执行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有关费用评估;
②案件结案的,应提供《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
③案件终结的,应提供《终结书》、《终结书》送达回执。
(3)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先予执行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
(4)因调解达不成协议而终结案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收取的事故责任保证金,在一年内(财产损失赔偿为二年)不能发还一方当事人或者转交对方当事人;
(5)因调解达成协议而结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收取的事故责任保证金,在当事人全部履行协议前不能发还一方当事人或者转交对方当事人,但自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存事故责任保证金,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财产损失赔偿为二年)。
十三、行政处罚
(一)流程
提出处罚建议—→告知—→审批裁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送达、执行
(二)操作规范
1、处罚对象条件
(1)具有行政行为能力和行政责任能力、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事故责任者;
(2)特殊情况:
①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事故责任者,免于处罚,但可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章、发生事故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章、发生事故的,应予处罚;
①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事故的,不予处罚。
2、处罚的原则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对事故责任者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对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对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和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者,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3)对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和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责任者,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对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员,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前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处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但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6)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
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③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④嫁祸于人;
⑤其他恶劣行为。
4、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①适用条件: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交通事故后果轻微,对事故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办案人员当场作出;
②工作步骤
I事故办案人员向事故责任者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Ⅱ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事故责任者的陈述和申辩,告知的内容包括:
a告知事故责任者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决定;
b告知事故责任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申请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Ⅲ作出处罚决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裁决书应载明当事人姓名、年龄、事故时间、地点、违章行为、事故责任、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及不服裁决申请复议的时限和复议机关,加盖交警大队的公章,并由事故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Ⅳ将《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当场交付事故责任者;
V事故责任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Ⅵ事故责任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一般程序
①适用条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拘留、吊销或5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工作步骤
I办案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Ⅱ履行告知义务,听取事故责任者的陈述、申辩;(告知的内容与简易程序告知内容相同)
Ⅲ吊销驾驶证的,应责任人要求组织听证;(见听证规范)
Ⅳ办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或听证结束后,填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附事故案卷,按裁决的权限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a对于吊扣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报送交警大队大队长审批;
b对于吊扣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或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报送交警支队交管(或事故)科审核后报主管支队长审批。
V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交当事人。
VI行政处罚的执行
a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规定,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对抗拒执行的强制执行。
b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收取滞纳金;拒绝缴纳罚款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继续执行。
c吊扣、吊销驾驶证。
(a)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
(b)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复考成绩合格,交通事故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c)对外县、市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扣驾驶证处罚的,可将处罚决定书和被吊扣的驾驶证一并寄送发证机关执行。
(d)对机动车驾驶员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的,由裁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决定书和驾驶证转送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执行。
Ⅶ事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书后第二日起,60日内向市(县)公安局法制科申请行政复议;事故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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