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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当事人能否依达成的和解协议请求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2-10-16    作者:徐涛律师
 陈某向泰和县某银行贷款7万元,但贷款到期后,陈某未按时归还借款,该银行遂于2002年起诉至法院,2002年10月,该县法院作出判决,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即日付清借款本息。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银行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10月,银行与陈某就该7万元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在2005年5月还清。但到期后,陈某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该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分析]     对是否应立案执行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又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因为在协议履行期间而未向法院申请执行而造成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的,应当参照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来办理。因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达成协议确认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应当视为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从中断事由消失后再重新开始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达成协议期间止加上中断事由消失后重新开始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限不超1年)。且陈某也应承担对债务重新确认的法律后果,法院不保护银行的债权也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故该案应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无据,应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应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最高人民法院(1999)执他字第10号复函: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二、和解协议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无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并未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允许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因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不变期间,又称除斥期间,法定的权利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当权利人超过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后,就失去了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权利的机会。因此,银行因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在1年内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失去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案情结果]     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无据,应不予受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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