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等污染物。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 过)第十八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 次会议修正)第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二)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 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 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 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申请材料 | (一)《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二)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由法定监测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 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资料及《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该表格可到市民中心行 政服务大厅环保审批窗口领取,也可在深圳环保局信息网(www.szepb.gov.cn)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
程 序 | 申请人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申请人领取排污批复文件。 |
时 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法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核发《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核发《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 期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在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