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初字第4号
原告:李军,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134号。
委托代理人:王 超,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奇大道东5号。
法定代表人:谭巍雄,关长。
委托代理人:傅秋平,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 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李军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于2003年7月7日作出的顺关缉违字[2003]000037号《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军认为本案的诉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该申请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 品 图
审 判 员 杨 小 芸
代理审判员 周 刚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徐 允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