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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制定或调整申请(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医疗服务价格
法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全市统一的指导价。 
条  件 获得医疗服务资质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申请材料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3、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市物价局
决定机关 市物价局
程  序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发文。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出定价方案(价格成本监审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规范性文件。无有效期。 
法律效力 经营者须执行规范性文件规定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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