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医疗服务价格 |
法律依据 | 1、《价格法》第十八条(1997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2002年12月24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全市统一的指导价。 |
条 件 | 获得医疗服务资质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
申请材料 |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理由; (2)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 (3)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 2、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资料; 3、与定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市物价局 |
决定机关 | 市物价局 |
程 序 | 受理→开展调研、审核(依法开展价格成本监审)、拟定调定价方案→本局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发文。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报出定价方案(价格成本监审所需时间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规范性文件。无有效期。 |
法律效力 | 经营者须执行规范性文件规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