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产权归属
黄维青律师谈: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产权归属
近年来,许多年轻夫妻选择贷款买房,但因首付方和还贷人可能并非同一人,而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出现房产分割争议。某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在处理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时,判决房子归首付方所有,但首付方须支付另一方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补偿款。
案例:李某(男)和王某(女)是对年轻夫妻,结婚1年闹起了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一处房产问题上出现分歧。婚前,李某用贷款方式购买了无锡一处房产,支付首付款23万余元,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2010年李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为该套房子还贷。2011年,双方来法院诉讼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财产。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每月还款金额为3500余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系李某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及归还部分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归还贷款部分所占比例较小,故该房屋仍应归李某所有,剩余贷款由其继续负责偿还。王某所主张的婚后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照夫妻共同还款所占比例、以评估的增值额和共同还款额为基准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李某所有,房屋贷款由李某负责偿还;李某支付王某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补偿5万余元。
黄律师解析:本案审理依据为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法院仅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做出处理,现在房屋增值部分也纳入补偿范围,计算更加精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