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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徐涛律师
20032月,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某村男青年陈某某村女青年宋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两人去浙江打工。同年5月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2004310日,陈某6000元回家,备办其母刘某50岁生日宴。   宋某之父宋某乾得知后,于312日下午3时许,纠集其兄宋某坤,其妻万某,以及其他亲朋共7人,撞入陈某家,训斥到陈某你不该与宋分手,我要你赔偿名誉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和抚养费3.6万元,否则我永远都要找你的麻烦。陈某申辩是宋某自愿与其解除婚姻关系时,宋某乾多次冲 上前去欲殴打陈某,被他人拦阻。宋某乾一直纠缠要陈某赔钱,陈某之母刘某宋某乾等人求情,到当晚11时许,陈某被迫将其带回的6000元交 给宋某乾宋某乾还逼陈某3000元的欠条,才带人离去。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跳入附近堰塘溺水死亡。
 

 




[案情分析]   本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宋某乾之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乾之行为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其理由是:1宋某乾主观上因对陈某与其女宋某解除恋爱关系不满,而不准陈某与她 人恋爱结婚,对陈某的婚姻自由横加干涉。2、客观方面,宋某乾纠集多人撞入陈某家,施用暴力拍桌打凳,多次冲上前去要殴打陈某,并进行恶言恐吓,对 陈某母子纠缠持续达8小时以上,致陈某难以承受这种精神上的打击和折磨,而跳堰塘溺水身亡。3宋某乾之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陈某的婚姻自由权和身体 自由权,而且,陈某溺水死亡与宋某乾干涉其婚姻自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宋某乾之行为不仅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而且,其干涉婚姻自由之行为还致 被害人死亡。所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乾之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其理由:1宋某乾陈某不该与其女宋某解除恋爱关系为名,而提 出要陈某赔偿3.6万元,其主观动机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客观方面,宋某乾纠集多人撞入陈某家,施用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强行要陈某赔偿所 谓青春费,名誉费、抚养费,纠缠达8个多小时,迫使陈某交给6000元,其数额达到较大。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宋某乾之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p#分页标题#e#
  1宋某乾是一名智力健全具有完全刑事致命伤年龄的自然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体要件。
  2宋某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他指责刘明不该解除恋爱关系,提出要陈某3.6万元。由此宋某乾干涉陈某的婚姻自由只是一种幌 子或者说是一种手段,并非是其真实意图,要陈某给钱是真,这才是他要陈某整规意的目的所在。他所提出的要陈某给钱的名目既不是其享有债权,也非陈明 灿与宋某恋爱期间其赠送的彩礼,其索要钱财之名目于法无据,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而易见。
  3宋某乾纠集7人撞入陈某家,单就人数众多而言也可能致陈某母子精神恐惧,不敢反抗。况且,宋某乾在言辞上采用了恶语威胁,陈某不给钱 就永远不能了结此事,就永远找麻烦、就休想与她人恋爱结婚。在行动上表现出名陈某不给钱就要对其殴打。因此,客观方面,宋某乾实施了威胁和要挟的手段, 致陈某精神上受到强制,心理上造成恐惧,被迫交出6000元。


[案情结果]   综上,宋某乾非法占有陈某6000元人民币,不仅达到数额校大,而且这6000元是陈某为庆贺其母50岁生日所准备的,有其特殊的用途,结果被宋某乾敲诈而衷失其所有权和支配权,致陈某无法接受这种现实,感到不能尽孝而内疚,内心极度痛苦而溺水死亡。陈某死亡结果与宋某乾敲诈勒索 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宋某乾之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其刑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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