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吉文律师与政府签订的合同文本
协 议 书
甲方: 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
乙方:郑吉文、郑道兴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08年9月5日,就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乙方代理甲方起诉第三方等问题签订了《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
(2)原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乙方已实际履行相关义务,甲方义务因各种因素未能履行且存在履行障碍。
(3)乙方郑吉文为专业律师,系原协议乙方义务主要履行者,对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甲方与第三方合同纠纷,及相关协议和事实较为了解,并全程参与。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解决纠纷为原则,参照原协议相关条款,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经两个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与乙方郑吉文、郑道兴充分沟通讨论,一致同意如下赔偿方案:
1.1甲方应于2028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林地不少于600亩;其中,不包括道路占地、高压线及其他线路占地、第三方承包或占有使用的林地等足以降低、影响乙方实际接收、控制和使用的面积。
1.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不少于600亩的林地,必须是连续、自成一体的独立地块;确定该地块的具体方法,采取以乙方原承包甲方的约100亩林地为起点和终点,向外圈出东西与南北跨度相当的一个范围,该范围内不包括1.1条所列的除外面积,最终,达到向乙方足额交付净面积不少于600亩的林地。
1.3乙方对甲方交付的不少于600亩的林地,享有不低于30年的自主经营和无偿使用权,即乙方于实际接收、控制和使用林地后,在不低于30年的期限内,无需向甲方或第三方交纳承包费等任何费用,且经营方式、方法等亦不受任何限制;期限届满,乙方具有承包续期权;甲方有责任和义务为乙方办理林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确保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限制与干扰。
1.4甲方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0日止,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不少于10000元的补偿费用;该费用一年一付,视为甲方对其不能依据原协议的约定交付不少于600亩林地的部分补偿金。
1.5为便于乙方对相关林地的宏观掌控和管理,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甲方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乙方另行交付一处不少于30亩的连续、自成一体的独立地块;乙方对该地块享有的自主经营和无偿使用权截止的时间与甲方应在2028年12月31日前交付的不少于600亩的林地使用权截止时间一致;期限届满,乙方具有承包续期权;甲方同样有责任和义务为乙方办理该处地块的林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确保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限制与干扰。
二、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乙方郑道兴因身体、年龄等原因,无法参加纠纷的解决,乙方享有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且郑吉文有权独立以乙方的名义起诉甲方履行相关义务并要求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三、甲乙双方共同声明:本协议是基于原协议及甲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而签订;已经过甲方集体研究讨论并经法律专业人士审核通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影响本协议效力的任何情形;双方保证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出现违约情形,自愿依据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承担全部违约赔偿责任。
四、为增加本协议的权威性,促使双方严格自动履行,甲乙双方应自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二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对本协议进行公证备案;公证备案所需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任何一方存在不配合公证、拒绝公证、拖延公证等行为,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150000元履约保证金,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五、为确保甲方义务的顺利、全面履行,乙方有权了解、掌握与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有关的一切事项;甲方有义务及时、全面的向乙方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六、违约责任条款。
6.1甲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一项义务,乙方均有权在通知后,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甲方的违约赔偿责任不受影响。
6.2如乙方选择单方解除本协议,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一次性违约赔偿金;一次性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按照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甲方应交付的林地或周边相似地块当年市场租金最高价格,或参照相关基本农田每亩纯收益计算,向乙方支付期待利益损失,即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后,乙方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计算方法为:不少于600亩X应交付林地或周边相似地块当年市场租金最高价格或相关基本农田每亩纯收益X不低于30年=一次性违约赔偿金(期待利益损失)。
6.3如乙方选择要求甲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因各种原因,甲方不能及时足额的向乙方交付不少于600亩的林地,对于暂时无法交付或交付不足的部分,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外,还有权要求甲方参照本条第6.2款标准支付林地的延期交付或交付不足部分的期待利益损失,即因甲方迟延交付或交付面积不足,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不少于600亩或未足额交付亩数X应交付林地或周边相似地块当年市场租金最高价格或相关基本农田每亩纯收益X迟延交付年限 =延期交付或交付不足部分的期待利益损失。
6.4如甲方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2028年12月30日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本协议顺利、全面、及时履行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第三方签订文书、出具证明文件、放弃行使权利、懈怠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等预期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原协议恢复履行;乙方有权除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原协议约定义务外,还有权要求甲方参照本条第6.2款标准支付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本协议解除日止的期待利益损失,即甲方逾期交付原协议约定的不少于600亩林地,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为:不少于600亩X应交付林地或周边相似地块当年市场租金最高价格或相关基本农田每亩纯收益X逾期交付年限 =逾期交付林地的期待利益损失。
七、如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一致同意向乙方郑吉文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持有两份,公证机构备案一份,乙方持有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木兰县大贵镇人民政府
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