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继承权公证的申请 |
法律依据 |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
申请材料 | 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享有遗产继承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确认、证明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 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至4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各公证处 |
决定机关 | 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 |
程 序 | |
时 限 |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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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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