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父母将房屋过户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键词:婚内房产赠与,婚姻财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
【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1993年6月自行相识恋爱,于1995年2月登记结婚。
2003年3月份,张先生父母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便将位于西安市某区的房屋过户至张先生的名下。
后张先生因工作关系不免应酬,而王女士在家中无事总会猜疑许多,渐渐地双方开始争执不断,矛盾不断升级,进而演化到打架。
2011年10月份,张先生诉请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就位于西安市某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分歧。王女士认为该房屋系婚内取得,应当认定为张先生父母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张先生认为房屋系自己父母赠与自己的,应属个人财产。
【律师评析】
本案系争房屋应属张先生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本案中并非张先生父母为张先生购房出资,但其性质与购房出资相同,故应当认定系争房屋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的父母赠与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在张先生一人名下,应认定为张先生父母赠与张先生的个人所有,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提醒】
实践中,很多父母担心国家会征收遗产税,故在自己年事较高时会将自己名下的不动产过户之自己的子女名下,但又担心子女离婚后,女婿或儿媳夺走自己的财产。同时,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又不愿意通过协议来约束双方,故而不知如何处理为妥。西安专业房地产律师许正文提醒,比较好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明确的书面协议,并可至律师事务所办理见证或到公证机关对签署的协议进行公证。此外,依据最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也解决了大众的后顾之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