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
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1、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
申请材料 |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原件1份);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卫生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下载。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局。 |
程 序 | 申请---审批---合格的核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1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医疗活动。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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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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