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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准许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条  件 1、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申请材料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原件1份);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必须经过公证,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4、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
5、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申请书》(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卫生局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www.szhealth.gov.cn)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程  序 申请---审批---合格的核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1年。
 
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医疗活动。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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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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