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派出所被打,公安局应担责
广州行政诉讼律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揭南景诉DG市公安局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该案通过开庭审理,本案基本事实已清楚,我作为上诉人的代理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经过:2011年1月31日中午,上诉人在DG市厚街镇下汴村菜市场因买猪肉时价格的问题和档主谢伟琼发生冲突,后被上诉人下属沙溪派出所民警来到后要将上诉人和谢伟琼带回派出所调查,民警和治安队员强行将上诉人拉上车,上诉人被带回派出所后被反铐在派出所的铁椅子上,遭到民警及治安队员的殴打,导致上诉人右侧多根肋骨骨折。派出所为了掩盖殴打上诉人的违法事实,串通RK医院作假不说,还随后召集多名证人篡改证词和提供虚假证言,以达到证明上诉人不是在派出所被殴打,是在下汴肉菜市场被三名男子殴打的所谓“事实”之违法目的。更恶劣的是,为了使该伪造的事实显得更具真实性,派出所为此还专门炮制了2011年2月18日的《受理报警登记表》、《送达回证》、《询问笔录》等系列虚假证据,以达到掩盖殴打上诉人的违法事实之目的。
二、无论是上诉人的新证据还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有殴打上诉人的违法事实。
1、2011年2月1日民警周X对上诉人所做的《询问笔录》、2011年2月22日由民警刘X球对上诉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均足以证明上诉人2011年1月31日被被上诉人属下的沙溪派出所的人殴打致轻伤的事实。
2、各个医院的门诊病历及检查结果均证实上诉人被沙溪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治安员打伤。2011年2月1日DG南城医院、2011年2月7日DG市厚街医院、2011年2月16日DG市人民医院的拍片检查、2011年1月31日派出所给上诉人拍的照片均充分地证明了上诉人被被上诉人打伤的事实。
3、多名证人的证言证明上诉人不是在派出所外面的下汴肉菜市场被人殴打,从而证明上诉人是在派出所被殴打的事实。
谢伟琼是与上诉人因买猪肉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她在2011年1月31 日、2月4日的询问笔录均证实,他们发生争执时,没有人殴打上诉人,这个询问笔录是在第一时间,没有受到被上诉人的指使作假的情况下做出的,所以应当是真是可信的。谢亚月也是厚街下汴村菜市场的的档主,重要的目击证人,她在2011年1月31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里面也证实,在下汴村菜市场没有看到人殴打上诉人。
4、上诉人和DGRK医院的调解协议以及广东省DG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法民一初字第7054号民事调解书也证明上诉人被被上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如果RK医院没有造假,凭什么对上诉人进行赔偿。
5、司法鉴定意见书也证明了被上诉人下属沙溪派出所的民警和治安员殴打上诉人的事实。
为了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上诉人在上诉期间特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2011年2月18日沙溪派出所所作的《受理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DG市公安局的《送达回证》、DG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上述法律文件的“揭南景”的签名和指模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是上述文件“揭南景”的签名和指模全系伪造。显然派出所为了推卸打人的责任而知法犯法去伪造证据。
虽然被上诉人方的部分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是在下汴菜市场被三名男子殴打,但很显然这些证人是受到派出所的指使做伪证,因为被上诉人得知上诉人揭南景有伤且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派出所唆使了证人谢伟琼等人改变证言和提供虚假证据。可以想象,连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派出所都可以造假,试问派出所还有什么不可以造假。
三、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驳回上诉人要求对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的申请,严重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为了掩盖其属下的沙溪派出所打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故意捏造和炮制上诉人在厚街下汴村菜市场被三名陌生男子殴打的虚假事实。除了找人做假证外,为了使编造的事实更圆满,被上诉人还炮制了2011年2月18日的沙溪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2011年2月18日沙溪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DG市公安局的《送达回证》、DG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上述文件的签名和指模均是被上诉人找人冒签,以达到推卸打人责任之目的。上诉人为了戳穿被上诉人的行为,特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上述文件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荒唐地认为上述文件的签名和指模的真假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不予准许鉴定。一审法院的这一决定不仅严重违反了证据举证规则,而且严重阻碍了本案事实真相的查明,为错误裁判作铺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上的冒充上诉人揭南景的签名、冒充上诉人揭南景打指模,上诉人有权利要求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才能揭示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揭示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揭示被上诉人为了推卸责任而炮制虚假证据,这怎么能说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那!表现之二是一审法院送给上诉人的2012年4月23日制作的不予准许对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的(2012)东二法行初字第11号《通知书》,该《通知书》是与一审行政判决书于2012年5月7日同时送达的,这种行为剥夺了上诉人对该通知书提出意见和异议的权利。
四、被上诉人刻意隐藏证据,也证明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
被上诉人寻找借口拒不提供监控录像也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的事实。被上诉人说监控录像坏了和录像保存一个月,一个月后将予以格式化的说辞很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派出所是基层治安防控单位,监控录像是最重要的治安防控工具。假设全国其他所有单位的监控录像都坏了,派出所的监控录像也没有理由坏,更没有理由在争议之日坏。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纠纷是上诉人在派出所里面被打后第一时间发生的,被上诉人属下沙溪派出所作为利害关系人,如果没有殴打上诉人,作为一个执法人员,知法懂法,怎么可能会不对监控录像进行证据保全?既然说是在菜市场被三名男子打的,为什么不提供菜市场的监控录像,被上诉人既然认为上诉人是在2011年1月31日被菜市场的三名男子打成轻伤,为什么不马上进行刑事立案,而是在20多天后的2月23日才进行刑事立案,明眼人一看都知道这一切都是极不正常的。被上诉人之所以不敢提供监控录像,是因为录像最真实、最客观、最全面地反映了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对上诉人进行殴打的违法事实。
五、上诉人被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殴打致轻伤,被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因此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补助费等损失。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