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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盗窃车站货物,律师辩护判徒刑七年
发布日期:2012-10-05    作者:张长海律师
——曹XX盗窃、销赃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19961018XX前来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为其儿子曹XX的盗窃一案进行辩护,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指定该所张长海律师为被告人曹XX所犯的盗窃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案已在法院审判阶段。       
随后,办案律师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被告人曹XX的起诉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其犯罪事实如下:
一、1991520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曹XX伙同陈XX、董XX、李XX(均已判刑)在西安西站货四站台盗窃ZS5SI型喷油嘴一箱,东方红-75型拖拉机系列喷油嘴偶件一箱;BH429XY0614型喷油泵总成一箱;NJ130盆角齿轮两箱,共计价值人民币9554.8元。破案后追回部分赃物已发还西安西站。
二、1991424日凌晨,被告人曹XX伙同陈XX、李XX在西安西站货四站台盗窃天水发往哈尔滨的7505E型轴承一箱,价值人民币1750元。销赃后赃款全部挥霍。
三、19913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曹XX伙同陈XX、董XX在西安西站货四站台盗窃汉中发往上海北郊火车站的刃具六箱,价值人民币11153元。销赃后赃款全部挥霍。
四、19911月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曹XX在装卸作业中盗窃鸡街火车站发往运城火车站的精锡六块,价值人民币5100元。后由陈XX销赃,赃款已挥霍。
五、19914月下旬一天,被告人曹XX伙同陈XX、董XX将陈、董二人盗窃的六箱云南白药,价值人民币14040元,销赃给牛XX, 赃款由陈XX、董XX二人挥霍。
……
综上所述 :被告人曹XX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曹XX明知是他人盗窃赃物,仍参与销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构成销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予以数罪并罚。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曹XX提起公诉。
根据被告人曹X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被告人曹X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参与本案第四起案件的证据明显不足。
二、被告人曹XX参与本案销赃案件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三、被告人曹XX在被抓获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曹XX在本案中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单位表现较好,犯罪时年龄较轻刚满十八周岁,和在参与本案盗窃和销赃案件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起次要作用。因此,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曹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曹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以便给被告人曹XX一个认罪改过的机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合议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曹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曹X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曹XX始终有认罪伏法的意愿,坦白交代好,认罪态度好;被告人曹XX在作案前的精神处于非常状态;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较轻等理由。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曹XX获得法院较轻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曹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张长海律师供职于陕西力德事务所
                                                          2012930
附本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曹XX家长的委托,受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曹XX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参与诉讼。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侦察预审案卷材料,并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姚XX,今天又听取了庭审调查。下面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参与本案第四起案件的证据明显不足。
在本案的侦查、预审案卷中,能够证明被告人曹XX参与此次盗窃刃具的多份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之处甚多,致使仅凭案卷中的多份证人证言难以确认被告人曹XX参与了此次盗窃刃具的盗窃活动。
二、被告人曹XX参与本案销赃案件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
在本案的侦查、预审案卷材料中,能够证明被告人曹XX参与此次销赃案件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他在参与销赃的具体过程中,既没有参与策划、预谋;也没有找买主,更没有从此次的销赃中获取任何的赃款。只是在骑自行车找两名主犯时碰上此事,跟着装运赃物的三轮车骑车走了一趟,其作用和危害性明显很小。因此,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够从轻或减轻有关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曹XX在被抓获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曹XX在这次被抓获后,就立即如实地向公安人员坦白交代了自己参与的全部作案经过和罪行。他在与辩护律师的谈话中,也反复说自己的罪行严重的,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表示要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进行赔偿。他悔恨自己在参加工作以后,没有规规矩矩的做人,而是贪图小便宜,与一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打得火热,讲无原则的哥们义气,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犯了罪,走上了自我毁灭的道路。他表示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惩罚,服从法庭的判决,认罪伏法。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84416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中规定:“对于罪犯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视坦白程度,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合议庭根据被告人曹XX坦白的程度,酌情从宽处理,已落实两院一部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曹XX在本案中被抓获归案后坦白交代、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单位表现较好,犯罪时年龄较轻刚满十八周岁,和在参与本案盗窃和销赃案件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起次要作用。因此,请法庭在合议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曹XX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曹XX从轻或者减轻量刑,以便给被告人曹XX一个认罪改过的机会。
本案被告人曹XX的辩护人
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张长海律师
199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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