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无线电台(站)报停审批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无 |
申请材料 | 1、单位证明并加盖公章。 2、我局发放电台(站)执照。 |
申请表格 | 无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4、45号窗口 |
决定机关 | 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 |
程 序 |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使用单位证明提出拟办意见; 3、核销电台执照。 |
时 限 | 无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取销电台执照后,不可继续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