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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一方能否擅自买卖
发布日期:2012-10-05    作者:王红影律师

李某和赵某是夫妻,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李某工作原因长期出差在外,赵某不想在于其共同生活,于是,赵某找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李某的死亡证明,然后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半年后,李某从外地出差回来,发现房屋已被出卖,并且找不到妻子赵某,于是,李某要求张某归还房屋,张某不同意。 河北 保定律师 王红影 解释:此案中,李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赵某除分该房屋的行为应为无效,但是,由于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其妻赵某又出具了李某死亡的证明,房屋的买受人张某无法知晓赵某无权处分该房屋,因此,应当认定张某已经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根据法律规定,赵某将房屋转让给张某的行为是有效的,同时,由于赵某和张某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张某。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意见》: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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