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 |
法律依据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3号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 《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BG/T 17986.1—2000);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SZJG/T 22—2006)。 |
数量及方式 | 建设用地单位来文申请。 |
条 件 | 建筑施工图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 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图(原件); 4、《深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5、《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申请表格 | 无特定表格,需来文说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事项; 2、申请人/部门、法人、经办人(受托人)、联系电话; 3、提交申请材料详细目录。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市局业务受理窗口;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分局窗口。 |
程 序 | 申请人提出申请→测绘→向申请人出具《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测绘)》。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1、《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测绘)》; 2、《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出具之日起,原《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测绘)》作废并停止使用。 |
法律效力 | 《依法行政手册》。 |
收 费 |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编号)BA91048(1-3)。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