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准许拆迁位于深圳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
法律依据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
条 件 | (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二)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项目依法经批准; (四)已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具有拆迁补偿安置能力。 如需延长拆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15日提出延期申请。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七条。 |
申请材料 |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1份); (七)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数额应为补偿安置资金的总额,即100%并保证用于支付拆迁安置)(原件1份);(八)申请延长拆迁期限,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
申请表格 | 申请人需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可在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网站(www.szfdc.gov.cn)下载或业务受理窗口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办公室受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至拆迁期限期满,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事宜。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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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