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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法院下裁定的情形有几种?
发布日期:2012-09-28    作者:潘熙律师
离婚案件中法院下裁定的情形有几种?
法院的裁定多用于程序方面的事务处理,对于实体方面的事务法院一般会使用判决的方式进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最经常使用的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撤诉裁定。
由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当事人在起诉后可能面临方方面面的压力,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的可能性非常大。一般原告提出撤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原、被告就离婚问题达成了协议,已在或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第二,原告因被告悔改,为其言行所动,自愿放弃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再要求离婚。
第三,对方坚持不离,法官劝解当事人撤诉,当事人采信了法官的建议。
第四,其它原因导致当事人撤诉。
当事人撤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撤诉经法院准许并裁定后,当事人不能反悔,若再提起离婚必须另行诉讼,本案终结。
第二,当事人自撤诉裁定下发之日起的6个月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须等裁定生效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起。
2、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这条规定的意思是指:如果法院在正式立案前,收了当事人的材料,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应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但法院在正式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才发现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时法院就应该下达驳回起诉的裁定。离婚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被告不明确。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明确主要是指被告具体的住址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告诉法院被告可以被送达的地址,以便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前来应诉。如果无法通知到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只有驳回其起诉。
第四,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下发不予受理或是驳回起诉的裁定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可以不缴纳案件诉讼费。
第二,如果原告对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会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3、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被告接到法院递交的原告起诉状后,在答辩期间,可以对审理法院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这个权利原则上属于被告。起诉时,完全是原告选择受诉法院,并未征求被告的意见,从程度上而言,法院应该给予被告救济的权利,因此,只要是被告提出管辖权的问题,主审法院就应该予以考虑,并进行审查。如果被告的异议成立,主审法院会下达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如果异议不成立,主审法院会下达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下达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允许移送或驳回异议的裁定,当事人都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于符合异议条件的,会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一审法院裁定正确的话,二审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第二,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时无须交纳上诉费。
第三,二审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多采用书面或是谈话的方式进行审理。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0天,从立案的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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