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安居房退房(非市房产管理部门所属产权安居房)。 |
法律依据 | (一)《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88 号); (二) 其他相关的规定。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批准。 |
条 件 | (一)申请所退安居房未取得全部产权; (二)申请人具有退房的充分理由; (三)住房原产权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同意申请人申请退房; (四)住房原产权单位不能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自行收回职工已购安居房,注销职工房改手续应书面报市房改办批准; (五)申请所退安居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 (六)已经设定抵押的住房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七)申请所退安居房没有产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权利纠纷; (八)因违规购买安居房需办理退房的,须按规定接受市房改办或市房产管理部门相关处理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
申请材料 | (一)原产权单位材料 1、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 3、单位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退房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深圳市安居房退房申请表》(1份); (三)《深圳市安居房退房合同》(已办理房地产证的4份,未办理房地产证的3份); (四)住房产权资料:原房改批复件及房改住房分户表复印件、购房合同、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不需提供); (五)个人身份证明:购房申请人和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原则上应由退房申请人本人及原产权单位经办人到受理窗口办理并当场签字,如退房申请人需委托原产权单位经办人代为办理的,应出具退房申请人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房改处同意注销房改的,被注销房改手续的原购房申请人可不需本人到受理窗口办理和签字。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住宅售房中心业务受理窗口或原房改审批所在的区住宅(建设)局。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申请人领取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 ( 同时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的领取《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发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 |
法律效力 | 取得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批复方可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政策性住房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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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房退房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