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土地使用费减免。 |
法律依据 | (一)《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1990年8月3日深圳市政府深府[1990]20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1997年4月23日市政府深府[1997]136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准许。 |
条 件 | (一)下列用地暂免缴纳土地使用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以及个人使用的非营利性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费的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 3.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的非营利性用地; 4.市政公共设施以及林场、铁路路基、公路路基电力走廊用地; 5.农村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二)下列用地免缴或减收土地使用费 1.新开工的基建工程,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的竣工日期止,减半征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的,经批准可延长优惠期1年; 2.经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科技项目,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 3.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资举办的企业用地或项目用地,免缴3年,3年后减半缴纳2年; 4.企业用自筹资金填海增辟的土地,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生效之日起,免缴5年至10年; 5.经市以上“菜篮子工程”主管部门认定的“菜篮子工程”用地; 6.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力缴纳的,经批准可以缓缴或减免; 7.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缴土地使用费的其他用地。 |
申请材料 | (一)土地使用费减免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符合土地使用费减免条件的批文及有关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用地: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证书及年度审核记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菜篮子工程”用地:市以上 “ 菜篮子工程 ” 主管部门认定的“菜篮子工程”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机关事业单位用地: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填海用地:计划立项批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填海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影响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的,提供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直属分局受理,特区外由宝安、龙岗分局所属国土管理所按辖区受理。 |
决定机关 | 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分局审批;分局认为需要报市局的,报市局审批。 |
程 序 |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批→作出土地使用费减免批准文件。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 10 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土地使用费减免批准文件,按土地使用费减免批准文件批准的期限执行。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减免征收土地使用费。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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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费减免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