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赵某于2006年相识,2010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崔某给赵某彩礼7000元。二人婚后初期即感情不和,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因崔某之父已于1998年去世,家中还有一弟尚未成年,崔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给付赵某7000元彩礼后,生活更为窘迫。2012年3月,崔某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归还婚前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与赵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加之常因家务琐事吵闹,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崔某请求离婚,赵某同意,离婚请求应予以准许。崔某因婚前给付彩礼7000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赵某应将7000元彩礼予以返还。(段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