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1年2月20日,刘振因给朋友无偿帮工,导致他永远失去左腿。为此,他将好友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2月20日,赵某找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及房某帮忙为被告高某从汽车上卸粮食运输机,后运输机脱落,致使原告受伤。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左大腿缺失评定为4级伤残,左腕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及房某作为帮工人在为被告高某从事帮工过程中,被告高某作为被帮工人对作业车辆及驾驶人员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对作业过程缺乏监督,从而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在未取得驾驶装载机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其所有的经其改造的装载机,将粮食运输机吊起时,未注意到原告手扶粮食运输机存在的安全隐患,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原告受到伤害,被告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帮工人即被告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二被告各承担50%赔偿责任,二被告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3538.57元,被告高某已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41358.56元,被告高某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2180.01元,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353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