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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想续签合同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2-09-21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想和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归纳一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一: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答:期满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更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问题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合同到期,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签订外,其他的情况都应该给予经济补偿对“维持或者提高”的理解,应认为是维持原来的条件或者比原有的条件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因此,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三: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包括绩效工资、补贴、津贴、奖金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如在200811日前入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起点一律从200811日起算,按照11个月计算,不满6个月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照1个月工资计算。    问题四:操作流程?    答: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的办理很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建议流程如下:  1、尽量提前向员工书面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给员工,一份员工签收后公司留存。如员工拒绝签收,则用EMS特快专递邮寄其劳动合同上注明的送达地址(注意保存详情单和盖章复印件,详情单上注明《某某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  2、督促员工办理交接,并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依法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成都吴锦熤律师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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