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致害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007年10月4日18时,原告唐某坐被告朱某的二轮摩托车行至上栗县金山镇小水村时遇被告张某驾驶轿车,二车避让不及,造成原告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某和被告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唐某无责任。原告唐某因本次事故共造成120000元的损失,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和被告张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案情分析] 共同致害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和张某对原告唐某的受伤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其分别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共同造成唐某受伤的结果,应根据过失大小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朱某和张某对原告唐某的受伤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但他们分别实施的行为直接结合,共同造成唐某受伤的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
本案意见的分歧,在于对民事侵权行为中无共同故意、过失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不同理解。审判实践中,由于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区别比较模糊,不同的责任形态对当事人利益有巨大关联,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区分。《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行为理论上,将数人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造成受害人同一损害的情况称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进而根据侵权行为中的结合方式不同分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其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视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间接结合归为多因一果,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直接结合是指数人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都无法区分,这种情况下,虽然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失。间接结合指多因一果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别首先可从时空统一性方面分析。一般来说,在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个侵权人是在同一时间,偶然结合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数个侵权行为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性;而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人侵权行为不具有时间,空间的统一性,而是依次发生。其次,从侵权行为的结合紧密程度进行分析。在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个行为结合的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其中数个侵权行为对受侵害对象发生作用,任何一个行为单独都不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个侵权行为结合的较为松散,并没有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作用,而是分别对受损害对象产生作用,
[案情结果] 本案中被告朱某和张某的违章驾驶行为,这两个违章行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方发生,偶然结合在一起,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对原告唐某造成损害,并且其结合程度甚为紧密,如果没有其中任何一个违章驾驶行为,都不会发生两车相撞的情况,也不会发生唐某受伤的结果。因此,本案中,被告朱某和张某对原告唐某分别实施的违章行为直接结合,共同造成唐某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直接结合是指数人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都无法区分,这种情况下,虽然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失。
间接结合指多因一果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者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者必然引发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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