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
110网律师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将案件移交相应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相关法律知识
»
列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由谁管辖
»
列车撞死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由谁管辖
»
因治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如何划分管辖
»
列车撞死行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由谁管辖
»
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比较法研究——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标准和城镇居民认定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对于人身损害案件应如何进行勘验、检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