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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案件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110网律师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规定将案件移交相应主管部门办理。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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