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制冷作业。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发布)。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年满18周岁(初学者不得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考试合格成绩证明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程 序 | ①参加资格考试;②受理成绩合格者的申请;③审核申请材料;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申请人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每2年申请复审一次。 |
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