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法律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借款是一项重要的资金来源,而企业为了便捷快速融资,往往直接与其他企业发生借款业务。企业间借款在社会上已是公开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究其效力问题,虽然法律界存在有效与无效的学理上争议,但在法律实务当中,一般是认为无效的。
一、在目前的政策环境下企业间的借贷是不被允许的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之间不仅不得办理借贷,而且连“变相”借贷融资都不被允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及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判决企业间签定的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发放借款方返还本金,对利息则一般不会支持。
二、关于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
对于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形式来实现企业间借贷,并收取高额利息的做法,风险比较大。此种方式从合法性来说,不存在问题,在双方都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时,贷款方可以按约收回贷款及利息(形式上是货款和利息)。但当借款方不按约履行合同,因欠款纠纷诉至法院时,贷款方要承担利息不能如数收回的风险。因为贷款利息是以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形式来收取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所以,当逾期付款违约金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时,就有可能在诉讼中被法院调整下来。另一方面,如果借款方按时支付货款,贷款方也只能接受,预期的利息收益就没有了。
三、企业间借贷的变通解决办法
虽然《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了企业间不能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但企业间的这种借贷、融资行为从为终止过。通常情况下,企业会采用以下几种变通解决的办法:(1)委托贷款,(2)自然人替换,(3)金融机构替身模式,(4)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5)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以上几种办法都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达到企业间借贷的目的,权衡收益方面,一般认为用自然人替换比较好。空买空卖形式的借贷会遇到法院调整违约金的问题,其他几种办法中因为有中间机构,会增加借款方的成本,或者减少贷款方的收益。
四、如何采用“自然人替换”的办法解决企业间借贷问题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可以个人作为中介桥梁,出借方企业A将资金先借给个人B,并由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C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该个人B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C(也可再由第三方D对该借款提供担保)。这样,法律上是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但实际上可以变通实现企业融通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