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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若干年后分配仍一人一半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110网律师
2011-02-22 04:43:00 来源: 成都日报(成都) 跟贴 0 手机看新闻
本报讯 (陈雪竹 龚晓明 记者 晨迪) 离婚时孩子年幼,担心离婚事宜对其有所影响,故夫妻二人未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配。13年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当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记者昨日从青羊法院获悉,近日,青羊法院一审支持了女方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产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女方有一半的产权。
今年48岁的李云与49岁的赵宇迅于1986年登记结婚,1988年有了儿子后,两人经常就孩子的教育问题产生分歧,争吵不断。1997年,两人最终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父亲赵宇迅生活,女方每月付生活费100元,医疗、教育费由男方支付至独立生活止。家具、家用电器归男方,存款及有价证券约3万元归女方。”因离婚时孩子年幼,两人担心离婚事宜对孩子有所影响,所以二人并未对1995年共同购买的位于成都正府街的房屋进行分割处置。现在李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套房产。
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赵宇迅并不认可前妻的说法,他在法庭上表示,该套房产早在双方离婚时就已经分割处理完毕。离婚时,李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自己商定离婚协议时连家具、家电都进行了分割,足以说明双方的其他财产是已经自行分割完毕的,并且他认为李云的起诉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是由赵宇迅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此亦无其他特别约定,因此该房应确认为赵宇迅与李云的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两人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但不能推定为李云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赵宇迅提出李云的诉讼已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因两人一直未对诉争房产进行分割,故该房产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李云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
作者:陈雪竹 龚晓明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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