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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增资扩股,离婚时如何认定和分割
发布日期:2012-09-15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85月张某与李某、王某各出资45万、45万、10万成立某公司,20096月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出资45万元购买了李某的全部股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张某的股权份额变为90%20117月张某与方某因感情不合闹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公司股权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认为某公司系其婚前成立的是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能分割。而方某认为某公司虽然是张某婚前成立的,但婚后其有增资扩股,所以其婚后获得的公司股权及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解析:
本案中,股权是否系张某和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张某公司是婚前成立的,成立之初,其出资45万元,占公司股权的45%。因此,张某当初出资的45万元是其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婚前的股权在婚后的收益部分,是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张某当初出资45万元在结婚后相应的红利部分,方某享有一半份额。
而对于张某在婚后又出资45万元购买李某所享有的45%的股权,属增资扩股行为。并按相关法律程序出资到位、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增资已完成。张某基于出资4 5万元而获得的股东权益产生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财产,方某当然可以主张予以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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