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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最大POS机刷卡套现案开庭 涉案近4.5亿元
发布日期:2012-09-14    作者:110网律师
利用“空壳公司”在银行申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累计近3.5万笔涉案近4.5亿元,非法获利800余万元。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经营案,涉案15人全部出庭受审。
    据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介绍,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胡成等15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兴区注册成立20家公司,然后向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4家银行申领了37个POS机,通过网站发布广告帖、回头客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在北京市海淀区百乐宾馆、国海广场等地,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套现,累计刷卡套现近3.5万笔,刷卡金额近4.5亿元人民币,非法获利800余万元。

    22日上午10时,15名被告被依次带入法庭。据介绍,涉案的15人大多是无业人员,不少人曾经接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15名被告人之间或为亲属、朋友协助主犯进行刷卡套现业务,或通过本人刷卡行为相识并结合成团伙进行刷卡套现业务,犯罪形式或个人单独进行或组成团伙分工合作进行刷卡套现犯罪活动。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他们一般先在工商部门注册公司,这些公司多以“某某商贸公司”命名,然后向银行申请安装销售点终端机(POS机)。被告人一般会通过报纸、网络对外发布提供套现服务的广告,“客户”(信用卡持卡人)看到信息或通过熟人介绍上门后,他们就以虚拟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持卡人在POS机虚拟交易刷卡消费后,账户信息会传送到银联,银联处理后把信息发送给发卡行,发卡行则从持卡人账户上扣除相应金额,并且把款项打入被告人的开户行账户,最后被告人再把现金支付给持卡人,完成套现。在套现过程中,被告人一般会向持卡人收取套现金额1%至2%的手续费。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从而首次界定了“非法套现”并明确了其犯罪性质。据本案的承办人、海淀区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峰介绍,本案是该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北京市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信用卡套现案,而涉案的15名被告人均被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在2年多的时间里,15名被告注册“空壳公司”,向银行申请POS机,虚构交易为他人非法刷卡套现,竟然“一路绿灯”,最终是审计机关对其中一家银行进行审计时才发现其中的异常。“这中间暴露出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时对于申请注册人资信状况审查的缺失,还暴露出银行在信用卡申领环节、企业申请POS机环节都没有做到尽职审查,尤其是银行对于企业使用POS机的情况缺乏后续的跟踪监管。”赵峰说,“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已经向相关的银行发送了司法建议,提醒银行今后在这方面加强监管。”

    赵峰同时提示信用卡持卡人,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刷卡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达到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涉案金额标准,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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