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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籍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结算社会保险金(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深圳户籍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结算社会保险金须知
法律依据 《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
数量及方式 每日总办理量约2000人以内,符合条件者予以核准 
条  件 【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社会保险,其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或住房公积金帐户有积累;
2、已办理好出国(境)定居手续;
3、已注销深圳户籍;
4、员工本人前来办理。

申请材料 【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户籍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结算社会保险金申请表》或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保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最后一个续费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失业人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须提供一份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
3、深圳户籍注销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簿(交验原件,留复印件2份);
4、出示个人原深圳市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5、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6、出国定居证明、现居住国(境)的身份证明、护照等(交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

申请表格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个人服务中心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程  序 【办理程序】
1、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结算单据;
4、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5、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时  限 每日总办理量范围内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居民身份证、社保卡、出国定居证明、现居住国(境)的身份证明、护照现居住国(境)的身份证明、护照须在有效期内 
法律效力 办理结算后,员工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保险金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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