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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是否为收养关系
发布日期:2012-09-12    作者:110网律师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法》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案例:
  半个世纪前,姜老太领养了丈夫弟弟邱易的儿子邱刚。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2006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邱刚的生命。养母、生母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原本亲热的两家人闹上了法庭。上海的姜玲说,邱刚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其应该继承全部遗产;安徽的邱易夫妻则认为,虽然姜玲夫妻在抚养邱刚的岁月里做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故邱刚的遗产应该各继承50%.
  本案中争论要点是要确认姜老太和邱刚之间能否成立收养关系,解决了这一问题,遗产的归属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那么,未进行收养登记的领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出台的,姜老太收养邱刚早在半个世纪之前,那时并没有要求收养须登记。故而,法院认为,虽然姜玲与邱刚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要求收养必须登记,且邱刚在出生后不久即将户口迁至姜玲夫妇处,从其履历表、派出所户籍摘录、本户人员情况表、居委证明记载显示,邱刚与姜玲夫妇间均是以父母儿子相称,日常居住生活也主要是在上海并由姜玲夫妇抚养照顾,况且在邱刚自书文章中,对姜玲也是以母亲相称,在邱易写给姜玲夫妇信函中也表达了将孩子给姜玲夫妇的意思表示。结合上述证据认定姜玲与邱刚间收养关系成立。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继承人邱刚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而养父邱书又先于邱刚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姜玲,邱刚的遗产应归姜玲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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