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离婚后能否追索抚养费
唐某与付某相识恋爱,同年12月生一子,随后结婚。一段时间后,唐某发现付某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于是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儿子由付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唐某所有,由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后唐某发现儿子非自己亲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某返还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因受欺诈而给付的抚养费共计16000元。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离婚后,能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本案中,唐某与唐小鸣的关系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所谓欺诈性抚养关系,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妻明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还使其(前)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中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男方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养费不予返还。”本案中,唐某与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付某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唐某误将孩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子进行抚养。从法律上讲,唐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孩子进行了抚养,但他并非小孩的生父,也非小孩的养父、继父,故无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复函中的规定,对于唐某在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付某应当全部予以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支出的抚养费,由于唐某与付某离婚时,夫妻财产已由唐某一人分得,且考虑到付某还要抚养小孩、收入很低的情况,故对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可判决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