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侵犯是否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09年4月,亿恒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 2006年9月1日,我公司与颐西公司签订了《德胜置业底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我公司承租颐西公司所有的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1、1、2、3层,2号楼-1、1、2、3层,6号楼-1、1、2、3层及车库。租期为25年,自 2006年10月1日起至 2031年9月30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在不损害乙方利益的前提下,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后颐西公司在没有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将租赁合同内的38套商业用房及车库的328个车位出售给了丰电公司,此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优先购买权,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此合同损害了第三方利益,应为无效合同。现请求确认我公司具有优先购买权;确认颐西公司与丰电公司及丰电公司与吴宗海签订的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6号楼1层01015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物权的移转,应当遵从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屋承租人虽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出租人房屋的权利,但本案中,丰电公司获得争议房屋所有权是出于善意,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购房人因善意取得获得的物权所有权产生冲突时,出于对现代民法保护契约自由、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价值取向的考虑,缺乏第三人对抗效力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因善意取得获得的物权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