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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心远律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发布日期:2012-09-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您打任何官司都必要涉及一个重要法律议题——“时效”。同样,打劳动争议官司,也必须涉及“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本文,将为您解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神秘面纱。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言而言之就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失去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的程序性权利。具体而言: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照法理学的一般原理来分析,“诉讼时效”一般都有“中断、中止、延长”三种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同样也有“中断、中止、延长”三种。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该款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而结合《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同理,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也有类似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延长(或曰“有限制的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之外有正当理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的延长也有明文规定,诉讼时效延长具有不同于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它是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而不是在诉讼时效过程中,而且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依客观情况予以掌握。
    对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点不同。它的延长仅仅是针对“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而且该争议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又必须恢复到正常情况之下,接受“1年”时效的限制。具体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无论是劳动者自己维权,还是律师等专业人事打劳动争议官司,上述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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