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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玩耍伤人 父母义务赔偿
发布日期:2012-09-03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3月12日,太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幼儿人身损害赔偿案,从而让邻里矛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04年12月,年仅8岁的小城(化名)与9岁的小迪(化名)一起在小区里玩耍时,不知何故小迪的右眼受伤致残,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小迪诉至法院要求小城及其父母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整。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系由儿童玩耍意外造成人身伤害,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必须从源头上化解双方的矛盾和误解。负责审理此案的赵法官多次上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还带去各种慰问品,并促使加害方积极向受害方多次表示赔礼道歉,最终双方达成一次性补偿十万元作为小迪的医疗费和今后的治疗费用,双方从此不再有纠纷的协议,起到使双方均感到满意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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