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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和标准
发布日期:2012-09-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鉴于全国各省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便制定全国性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辖区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福建省法院管辖范围内,在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可以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1、受害人遭受轻微伤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受害人遭受一般伤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1000元—5000元之间确定。
3、受害人遭受的伤害已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元—80000元之间确定。
4、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50000元—80000元之间确定。
但在个案审理中,有特殊情况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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