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外国投资者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 |
法律依据 |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十九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许可方式为直接申请。 |
条 件 | 外国投资者变更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
申请材料 |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一、外商投资的公司由市贸易工业局审批、住所在保税区内或投资总额等于、大于3000万美元的,由深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受理;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由区贸易工业局审批或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由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受理。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程 序 | 一、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核准备案; 四、发给《备案通知书》。 |
时 限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便于公司登记机关掌握公司的全面情况,有利于对公司进行监督。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