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产、经营混同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连带责任纠纷案【学习札记150】江苏高院案例裁判摘要150
徐州某机械科技公司诉成都某工贸公司等因财产、经营混同承担买卖合同违约连带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无实质机能,仅作为另一公司从事同一种类经营行为分支单位进行业务运作的,应当推定该公司与另一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当事人否定该关联的,应当举证证明公司间财产上无混同,以及经营行为可以明确划分不同合同当事人。关联公司的经营及财产混同导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2期,总第20辑,法律出版社 2012年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