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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民诉法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2-08-31    作者:鹿楠律师
    中新网831日电 全国人大办公厅新闻局局长何绍仁31日上午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刚刚闭幕。出席今天闭幕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43人,符合法定的出席人数。会议以140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据了解,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确立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另据新华社消息,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天获得通过,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工委副主任解读公益诉讼主体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这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公益诉讼主体作了一个规定。关于其主体,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具体指出的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除了在民政部正规登记过的团体之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一些形式的社会团体有没有资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也就是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的稿子上,写的还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概念无论是专家,还是社会上都有不同的认识,因为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还是一个窄概念。如果是大概念,可能把很多都包括进去,但是实际上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比如,2011年据我们了解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还有20万就是你刚才讲到的叫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2000多个是基金会。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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