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
法律依据 | 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
数量及方式 | |
条 件 |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
申请材料 |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外国专家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一式五份。 |
申请表格 |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
决定机关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程 序 | 一、市人事局引智办(外国专家局)初步审查我市的申请材料,并负责征求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同当地公安、外事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加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征求意见表等一并报送省外国专家局。 二、省外国专家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和外事等部门的意见。加具审查意见后,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受理机关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进入审批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1、申请材料不真实; 2、申请单位不符合聘用外国专家条件; 3、不适宜发给申请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其他情况。 |
时 限 | 20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外专局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
法律效力 | |
收 费 | |
年审或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