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盗窃案法援显身手
聋哑人盗窃案法援显身手
审判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
被告人:张某
指定辩护人:汪光发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来自安徽阜阳的被告人张某、谢某到安师院龙山校区盗窃数部手机,其中谢某盗窃额4300余元,张某1400 余元(张某曾经因盗窃罪被刑事处罚一次)。
2012年7 月,安庆市某区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提起公诉。
二、案情分析
因张某是聋哑人,区人民法院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受案后,本律师及时与张某及其叔叔取得联系,进行会见。经了解,张某幼时其父因车祸去世,随后其母出走,自此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靠低保维持生计。这是很重要的线索,根据安徽省高院相关规定,盗窃数额在至元,因生活困难盗窃的可以免除处罚。本考虑作免于处罚的辩护,但因张某有犯罪前科,根据相关量刑规定,不能免除,但可以从轻处罚。
三、辩护与判决
综合本案,经慎思拟定辩护意见:被告人是聋哑人,因生活困难不得已实施盗窃,作案手段一般,盗窃数额小,社会危害性轻微及归案后积极认罪,真诚悔罪,请求法庭处以拘役并适用缓刑。本案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处谢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张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两被告人当庭服判。